在沒有開具環保五聯單的情況下,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7月29日,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跨市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被告人馬某、陳某聰等4名主犯分別被判處4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余7名從犯分別被判處1年3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已達成調解協議,11名被告人共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等158.76萬元。
法院查明,陳某聰、王某兵分為了減少電鍍污泥處置費用的支出,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多次將電鍍污泥以不開環保五聯單的方式,私下交由沒有危廢處置資質的馬某處置。馬某聯系林某芬負責電鍍污泥的傾倒處置,在青田縣船寮鎮赤巖工業區、青田船寮中東部垃圾填埋場卸下電鍍污泥并填埋,共計325.87噸。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陳某聰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馬某、陳某聰、林某芬、王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鑒于4被告人具有坦白或自首、退出違法所得、出資對污染現場應急處置或預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從輕情節,法院均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等7人是從犯,具有坦白或自首、認罪認罰及預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從輕情節,法院均減輕或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法院貫徹“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理念,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向社會公眾傳達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考慮本案污染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在未修復前具有持續性的特點,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通過適用民法典中的綠色條款提供有力司法保護。